(2017)沪0115民初27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俞浩与王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浩,王华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7863号原告:俞浩,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王华斌,男,199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俞浩与被告王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俞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亚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