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安家诉李新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家,李新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667号原告:平安家,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住曲沃县狮子庙巷9号。身份证号:142621195501220010,手机:1345377****。被告:李新力,男,住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南环路沸泉街,手机:1370057****。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家与被告李新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家以已与被告李新力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平安家负担。审判员 亢玉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车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