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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安家诉李新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家,李新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667号原告:平安家,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住曲沃县狮子庙巷9号。身份证号:142621195501220010,手机:1345377****。被告:李新力,男,住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南环路沸泉街,手机:1370057****。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家与被告李新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家以已与被告李新力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平安家负担。审判员  亢玉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车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