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何世发与水巴岩预制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发,水巴岩预制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465号原告:何世发,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水巴岩预制场。经营者:吴从斌,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原告何世发与被告水巴岩预制场土地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何世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世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发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何世发负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