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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李珍、刘某1等与高北安、邵玉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珍,刘某1,刘某2,胡家田,高北安,邵玉兰,高继龙,高北京,高北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752号原告:李珍,女,1988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原告:刘某1,女,2007年3月10日生,汉族,学生,住东海县。原告:刘某2,男,2013年1月30日生,汉族,学生,住东海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彩,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家田,男,1951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告:高北安,男,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告:邵玉兰,女,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告:高继龙,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告:高北京,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告:高北江,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原告李珍、刘某1、刘某2、胡家田与被告高北安、邵玉兰、高继龙、高北京、高北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珍及李珍、刘某1、刘某2委托代理人李彩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胡家田及被告高北安、邵玉兰、高继龙、高北京、高北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珍、刘某1、刘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亲属刘某3醉酒后驾车死亡而产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32514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4596元;丧葬费33000元;共计562736/2=282368元(死者承担一半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四原告的��属刘某3受被告高北安、邵玉兰的邀请,去参加其儿子结婚宴,酒席期间和被告高继龙、高北京、高北江等人一桌(原告亲属刘某3与五被告之间系表兄弟关系)。席间,兴致高涨,互相劝酒,导致刘某3饮酒过量。酒席结束后,被告并没有阻止原告亲属刘某3驾车回家,结果刘某3在回家的途中,因酒精发作,头昏眼花,驾驶的车辆直接撞到路边的大杨树上,导致刘某3当场不治身亡。原告认为,被告高北安、邵玉兰作为家主,在刘某3醉酒后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身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刘某3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被告高继龙、高北京、高北江同桌喝酒的人,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等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高北安��邵玉兰、高继龙、高北京、高北江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4日,四原告的亲属刘某3受被告高北安、邵玉兰的邀请,去参加其儿子结婚喜宴,酒席期间和被告高北安、高继龙、高北京、高北江等人一桌(刘某3与被告之间系表兄弟关系)。席间,导致刘某3饮酒过量。酒席结束后,原告亲属刘某3驾车回家,结果刘某3在回家的途中,于当天15时20分,其驾驶的苏G×××××号小型轿车直接撞到东海县李埝乡李埝村路边的大杨树上,导致刘某3当场不治身亡。关于刘某3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2016年2月4日15时20分许,刘某3驾驶苏G×××××号小型轿车沿李埝乡李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李埝乡驻地西,车辆撞到路北侧树上,致刘某3当场死亡,小型轿车乘车人李珍、刘某2受伤,因交通事故为单方事故,刘某3的��亲胡家田、哥哥刘小成不要求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原告李珍在庭审中称,我当时打电话给刘某3,他喝多了,是他表哥接的电话,应该是高北安,具体和谁一起喝酒我不知道,因该是和他表哥一起喝的,因为他和其表哥他们感情比较好。后来听几个喝酒的人说,就是和他几个表哥一起喝的。证人冯某在庭审中称,2015年腊月阴历26(2016年2月4日),刘某3在其表哥高北安家喝酒喝很多,到刘某3丈母娘家下车带李珍和孩子回家,下车后走路东倒西歪,还硬要拉他的孩子上车。当时到李埝村东边出事故,我到现场时,刘某3已经没救了,抬到救护车上,救护车都不救了。我没在喝酒现场,我在李埝村头看到刘某3的,我家和李珍父母家是一个村的,离李珍父母家有一百米远。当时没看到刘某3在哪喝酒,就是他到丈母娘家下车带李珍时候看到他东��西歪的。后来听说是在刘某3表哥家喝酒的,刘某3表哥家儿子结婚,因为亲戚朋友都去刘某3表哥家喝酒,出了这么大事,喝酒的人出来散讲的。证人段某在庭审中称,刘某3在他表哥家喝酒后到丈母娘家,下来带李珍和孩子上车,到李埝村桥摄像头那当场撞死了。我没到喝酒现场。我只是听别人说他在其表哥家喝酒的。我就是看到他下车的时候走路打晃。后来听人说出事故了,然后我跑过去看的。当时李珍在车上,她脸受伤了,眼也受伤了,现在还有一只眼看不见,在新浦医院住了好几个月,儿子也受伤了。出事故后,是听喝酒的人出来讲的,刘某3是和其表哥一起喝酒的。在庭审前,原告李珍申请追加刘某3的父亲的胡家田为本案原告,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其邮寄出庭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但胡家田本人拒收,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在审理中另查明:胡家田称,法院邮寄的开庭传票知道,我本人拒收,我也不去参加诉讼,我放弃诉讼权利,这和我外甥高北安等人没有关系。我次子刘某3当时在参加其表哥高北安家儿子婚宴后,回家途中驾车因低头找东西撞到树上,头部受伤当场死亡。刘某3出车祸是单方事故,刘某3也没有喝酒,当时出事前刘某3到我这里,我还问他是否喝酒,刘某3说没有喝酒。刘某3后来就开车到李埝村带他媳妇李珍,如果刘某3要是喝酒的话,李珍也不会让他开车的。原告胡家田、李珍、刘某1、刘某2分别系刘某3的父亲、妻子、女儿、儿子。胡家田有刘小成、刘某3两个儿子。刘某3母亲刘兆侠已经于2006年去世。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刘某3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刘某3在饮酒后驾驶苏G×××××号小型轿车沿李埝乡李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李埝乡驻地西时,车辆撞到路北侧树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刘某3当场死亡,小型轿车乘车人李珍、刘某2受伤。该交通事故为单方事故,刘某3的父亲胡家田、哥哥刘小成不要求交警大队处理。刘某3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重大过失引起的,故刘某3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李珍作为刘某3的妻子,在刘某3喝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李珍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刘某3酒后驾驶车辆,且与刘某3同乘一车,对事故的发生采取放任的态度,具有一定的过失。原告胡家田放弃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影响本案中其他原告等���的诉讼权利。被告高北安、邵玉兰系主持请客之人,其对参加吃饭人是否应当饮酒及酒后是否安全等事宜的注意义务应当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而高北安、邵玉兰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刘某3饮酒及酒后驾驶车辆,具有过失,与刘某3后来死亡的后果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本案的全部因素(刘某3与被告高北安系表兄弟关系),本院酌情确定被告高北安、邵玉兰对三原告因刘某3死亡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高继龙、高北京、高北江属于同桌喝酒之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高继龙、高北京、高北江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方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计算如下:1、原告方要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16257×20=32514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均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被抚养人刘某1、刘某2的生活费(15+9)/2×12883=154596元,符合相关规定。对原告方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3、丧葬费33000元,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北安、邵玉兰、高继龙、高北京、高北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珍、刘某1、刘某2要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32514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抚养人刘某1、刘某2的生活费154596元,丧葬费33000元,合计562736元,由被告北安、邵玉兰合计赔偿5%即28136.8元。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李珍、刘某1、刘某2。二、驳回原告李珍、刘某1、刘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953元,由三原告负担857.7元,被告高北安、邵玉兰负担9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06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