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继彬与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彬,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174号原告周继彬,女,汉族,生于1962年10月22日,住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万寿街一段9号附1号117幢2单元4楼4号,身份证号码51062419621022002X。委托代理人:杨军,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衡阳路二段92号。法定代表人:龙素英,执行董事。被告: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下南街。法定代表人:刘文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广汉市雒城镇九江路一段170号1幢2单元3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519001196005020310(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继彬与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由原告周继彬负担。审判员 曾方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