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神木县晶琪物业有限公司与尚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晶琪物业有限公司,尚光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552号原告:神木县晶琪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阳崖果园东山坡四巷。法定代表人:张海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尚光荣,男。原告神木县晶琪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神木县晶琪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神木县晶琪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神木县晶琪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