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月竹与大连永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竹,大连永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982号原告:刘月竹,女,198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原告父亲),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大连永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王尚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荣,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英,女,该公司职员。原告刘月竹与被告大连永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诚诚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扈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