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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卓明燕、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卓明燕,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58号申请人:卓明燕,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申请人: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02号聚合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占伟。申请人卓明燕与被申请人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卓明燕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卓明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黄嘉和名下位于西工区王城大道268号院9幢2-2503号【房权证号:洛市房权证字第XX**号】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玲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