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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玉红、肖益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玉红,肖益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财保21号申请人:杨玉红,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肖益群,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高新区。申请人杨玉红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益群皖C×××××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60000.00元),期限2年。申请人杨玉红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东海大道南侧光彩大市场一期一区七栋32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肖益群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杨玉红所有的坐落于东海大道南侧光彩大市场一期一区七栋32号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340800号,建筑面积96.88m2)一套,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杨玉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