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某、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异3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平阴县。申请执行人:孙某,女,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孙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对本院(2016)鲁0124执1203号执行通知书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东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其已履行完毕,要求停止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刘某以申请执行人孙某已确认执行完毕为由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刘某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因此并不损害他人、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某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人民陪审员 董宜峰人民陪审员 张博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兴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