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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终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常德市鼎城区石门桥电杆厂、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及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石门桥电杆厂,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方光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石门桥电杆厂,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投资人:刘桂香,该个人��资企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向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狄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周琪,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石门桥电杆厂、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3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慈溪市天圆混凝土��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孝明审 判 员  刘祖军代理审判员  王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