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太仓市城厢镇张欢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太仓市城厢镇张欢五金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200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12817153-8。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城厢镇张欢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122号。经营者:张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太仓市城厢镇张欢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5月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若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