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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孟庆恩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黄家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恩,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黄家庄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黄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411号原告:孟庆恩,男,2013年9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党亚娟。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黄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蔡荣刚。委托代理人黄小平。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黄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黄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锐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