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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州宏图酒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宏图酒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88号原告:苏州宏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99号301、312室。法定代表人:周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莉,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现代大道1699号印象城购物中心3037室。负责人:阮训燕。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22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伟煌。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宏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宏图酒业有限公司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宏图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宏图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2元,减半收取229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59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欣代理审判员  谷振龙人民陪审员  谢永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