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松与苏果超市定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苏果超市定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189号原告:王松,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苏果超市定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曲阳路商业步行街1号综合楼一、二层。原告王松与被告苏果超市定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松负担。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