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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松与苏果超市定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苏果超市定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189号原告:王松,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苏果超市定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曲阳路商业步行街1号综合楼一、二层。原告王松与被告苏果超市定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松负担。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