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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邹皓文与邸来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皓文,邸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659号申请执行人邹皓文,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邸来凤,女,1996年10月6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辛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