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刑更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孙凤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凤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88号罪犯孙凤国,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青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凤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服刑期间缴纳二万九千元)。现已执行刑期六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孙凤国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吴纬先、邢树森,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涌波、胡乃石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孙凤国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孙凤国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凤国���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凤国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嵇焕飞审 判 员  鲁 宇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