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龙春香与刘菊香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春香,刘菊香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434号原告:龙春香,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桂桂,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菊香,女,194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西湖区人。原告龙春香与被告刘菊香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另案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龙春香负担。审判员 肖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