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华池县兴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继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池县兴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继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598号原告:华池县兴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东苑小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路永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娜娜,女,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被告:李继虎,男,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了原告华池县兴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继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池县兴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一致为由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池县兴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池县兴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华池县兴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5元,退付原告华池县兴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5元。审判员 文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佼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