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金虎与李凤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金虎,李凤辉,济南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金虎,男,l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辉,女,l94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位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济南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徐瑞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本轶,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周金虎因与被上诉人李凤辉、原审第三人济南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6117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金虎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住所地在济南市槐荫区,本案应归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李凤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李凤辉请求判令与周金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无效;周金虎返还李凤辉房屋定金2万元。李凤辉提供了2016年8月4日与周金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金虎将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出售给李凤辉;第十三条约定: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纠纷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房屋座落于济南市市中区,受诉的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莉审判员 彭 辉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亓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