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9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朱春桦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朱春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96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5���农业银行大厦4-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650653N。负责人:高铁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玉姗,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胥冰心,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春桦,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朱春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透支本金1468.62元、滞纳金114.81元、其他费用10元及利息(截止2013年10月31日利息377.42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支付人口查询费10元和邮寄费1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15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96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李 端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震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