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刘如贵与罗建霞、王锡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如贵,罗建霞,王锡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032号原告:刘如贵,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福江,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霞,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王锡琏,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刘如贵与被告罗建霞、王锡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如贵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刘如贵与罗建霞、王锡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如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刘如贵负担。审 判 员 黄铭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璐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