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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刘如贵与罗建霞、王锡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如贵,罗建霞,王锡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032号原告:刘如贵,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福江,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霞,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王锡琏,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刘如贵与被告罗建霞、王锡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如贵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刘如贵与罗建霞、王锡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如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刘如贵负担。审 判 员  黄铭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璐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