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段安雄与被告杨晓东、何俊贤、河南德兴置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品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安雄,杨晓东,何俊贤,河南德兴置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品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292号原告:段安雄,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霞,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东,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告:何俊贤,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河南德兴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王静毅,执行董事。被告:郑州品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王静毅,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安雄与被告杨晓东、何俊贤、河南德兴置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品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安雄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安雄以证据不足还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安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段安雄承担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程九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