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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文录与张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6民初1195号原告赵文录,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欣旺,男,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张立伟,男,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赵文录诉被告张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张立伟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录的委托代理人李欣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伟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录诉称,2013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双方约定此款于2014年还清。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先后偿还原告150000元,目前尚欠250000元一直未偿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立伟未答辩。原告赵文录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欠据一份,欲证明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1月10日前还清,如果还不上加50000元利息,特别约定如发生纠纷在大同区人民法院起诉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异议,本院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该组证据作为债权凭证,能够证实原、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院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欲证明的问题予以确认。二、丛雅芝证人证言一份,欲证明原告借给被告的400000元钱是从证人处拿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提异议,本院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过当庭质询,本院对丛雅芝证人证言的内容予以采信,对原告欲证明的问题予以确认。被告张立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被告张立伟向原告赵文录借款4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约定了借款金额及还款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如果到期还不上,被告张立伟另付原告赵文录50000元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张立伟共计向原告赵文录还款150000元,剩余借款一直未偿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赵文录作为债权人已经履行了提供借款400000元的义务,被告张立伟作为债务人,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被告赵文录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而未全部履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赵文录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自愿不主张逾期利息,是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文录本金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张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峰人民陪审员  姚 婧人民陪审员  张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