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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6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6民初396号原告:马某,现住礼县。被告:王某,现住礼县。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租赁费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剡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