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永海与张呼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海,张呼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836号原告:李永海,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张呼群,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海诉被告张呼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海负担。审 判 长 秦春杰人民陪审员 宋增芬人民陪审员 孟那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