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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红星与张彦豪、陈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星,张彦豪,陈青青,李红星,张彦豪,陈青青,李红星,张彦豪,陈青青,李红星,张彦豪,陈青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621号原告李红星,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彦豪,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陈青青,女,198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滑县。系被告张彦豪之妻。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红星诉被告张彦豪、陈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李红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彦豪、陈青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星撤回对被告张彦豪、陈青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红星承担。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