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罗远安与高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远安,高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300号申请人:罗远安,男性,汉族,1952年03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高媛,女性,汉族,1996年06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申请人罗远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媛的银行存款3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罗远安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的房屋及案外人吴海涛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的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罗远安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高媛的银行存款3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罗远安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的房屋;三、查封案外人吴海涛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的房屋。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高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