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2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志彬与赵晨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彬,赵晨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572号原告:杨志彬,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民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赵晨一,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民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杨志彬与赵晨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杨志彬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志彬撤诉。案件受理费763元,由杨志彬负担。审判员  李德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隋 汉—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