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3536于宗熊与北京联合优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宗熊,北京联合优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536号原告:于宗熊,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北京联合优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北京市朝阳区常惠路6号楼8层3单元818。法定代表人:郑艳。原告于宗熊与被告北京联合优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宗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宗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宗熊负担。(此页为正文)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婷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