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永福犯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392号被执行人:杨永福,男,生于1965年11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现住四川省梓潼县崇文社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5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罚金刑应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永福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725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跃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学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