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建萍、田正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萍,田正江,田世刚,杨廷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225号申请执行人:曹建萍,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田正江,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田世刚,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杨廷琦,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建萍与被执行人田正江、田世刚、杨廷琦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2225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抵押给银行,暂时无法处置,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515000元未能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2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学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