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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5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辉与被告那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辉,那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5923号原告:李晓辉,汉族,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解冰,系原告女儿,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那琨,男,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未到庭)原告李晓辉与被告那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晓辉委托代理人解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那琨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诉讼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到期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晓辉诉称,2012年5月20日原告借给那琨、解冰160000元,那琨、解冰还了35000元,后期那琨、解冰又向李晓辉借款5000元,共计欠款130000元,特立借条。2014年11月3日那琨、解冰离婚,还未归还次借款。解冰、那琨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此借款各偿还一半,现解冰已归还李晓辉一半借款,李晓辉多次催那琨归还借款65000元,那琨均未归还。故起诉至法院。1、请求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5000元整,借款利息5000元由被告那琨归还;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那琨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晓辉女儿解冰曾经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琨和解冰为购买房屋于2012年5月向原告借款13万元,双方在2014年11月3日离婚时约定各负责偿还6.5万元债务。但此款至今没有给付原告,现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实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借款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应当在原告要求还款后及时返还借款,现被告至今没有还款,被告行为已经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原、被告在发生借款关系时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那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晓辉借款本金6500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诉讼保全费89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长 马 壮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王智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