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洪军与王振海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军,王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军,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王振海,个体业主,住四平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洪军与被执行人王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的部分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