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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志安与张书宝王小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安,张书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2572号原告:陈志安,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怀生,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书宝,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秋军,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匡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旋,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楚利,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陈志安与被告张书宝、王小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陈志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志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