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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姚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92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桔洲中村9号。法定代表人曹征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姚泽君,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