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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西祥、李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西祥,李彦峰,李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2215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630号,组织机构代码:15230264-9。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芬,该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职员。被告:李西祥,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李彦峰,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李灵,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辛农商银行)与被告李西祥、李彦峰、李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学超于2017年5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辛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芬,被告李西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彦峰、李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利辛农商银行诉称:2015年12月30日被告李西祥在被告李彦峰、李灵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利率按4.35%计算,期限至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29日止,被告李彦峰、李灵同日与利辛农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保证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426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西祥对原告起诉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李彦峰、李灵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被告李西祥在被告李彦峰、李灵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利率按4.35%计算,期限至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29日止,被告李彦峰、李灵同日与利辛农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保证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西祥之间签订的借款借据,被告李彦峰、李灵签字担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借款借据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李西祥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李西祥未履行偿还本金和���息的义务,被告李彦峰、李灵亦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西祥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西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4.35%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李彦峰、李灵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3元,由被告李西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凤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