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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刑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5

案件名称

卢留军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留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刑终155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留军(又名卢运湖),男,汉族,1961年7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文盲,农民,住嘉祥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嘉祥县看守所。辩护人孙方杰,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留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鲁08刑初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留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卢留军与被害人卢某1系同村邻居。卢留军的妻子去世后,在1995年前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贵州籍女子张某飞(同音),二人同居生活。1999年8月24日,卢留军让张某飞借用黄某的身份信息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年底,卢留军因怀疑张某飞与被害人卢某1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将张某飞撵走,并对卢某1怀恨在心,多次辱骂、殴打卢某1。后卢留军饲养的鱼和狗被人下药毒死,便怀疑是卢某1所为,自此有了杀害卢某1的念头。2016年1月5日8时30分许,卢留军在嘉祥县金屯镇后卢楼村卢某1家北侧的东西大街处,与卢某1发生谩骂,继而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卢留军随手从路南的绿化带内捡起半块砖头,砸击卢某1头部致其倒地。后卢留军回家取来两把刀,返回案发现场后用其中一把铁把瓦刀多次砍击卢某1头部、左、右小腿处,致被害人卢某1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1系被钝器打击及锐器砍切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卢留军逃离现场。同日10时许,卢留军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嘉祥县公安局金屯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卢某2(后卢楼村村民)证实:2016年1月5日早晨8点多,我听说卢某1被人砍了,就赶到村中心街十字路口西边,看见卢某1面朝下、头朝东趴在地上。卢某1头上都是血,脑子好像出来了,地上有一片血。我打电话报了警。后听说是卢留军干的。2.卢某3证实:案发当天上午,得知我父亲被卢留军砍了后就赶到现场,见我父亲头上、脖子、衣服上有血,具体伤在什么地方没看清。3.徐某(后卢楼村村民)证实:2016年1月5日上午,我在后卢楼村南北大街上看到卢留军拿着一把长20多厘米的砍刀往南跑了。随后我看到卢某1趴在他家后面的东西大街上,“120”救护车来到后,医护人员说人已死亡。4.卢某4(卢留军三弟)证实:2016年1月5日上午8时30分许,我正要出门,看见卢留军骑着电动三轮车往南走,卢留军对我喊了一句“我杀人了”。随后我跑出家门,在村中心大街十字路口西边10米左右卢某1房屋后边,看见卢某1头朝东北方向、面朝下趴在东西中心大街路南,头上都是血。我妻子张秋莲告诉我是卢留军干的,我打电话给卢留军劝他投案。案发当天上午11时许,卢留军在其家人陪同下到金屯派出所投案。5.卢嘉智(前卢楼村卫生室大夫)证实:2016年1月5日上午8时许,我接到卢某4的电话说卢某1和别人打架受伤了,我到达现场后,看见卢某1头朝东北方向,面朝下,侧卧在卢某1房屋后边的中心街上,头部有血向外嗤,身上、腿上都是血。金屯镇医院的“120”急救车也来到现场,医护人员把卢某1的身体翻过来面部朝上,发现心跳、呼吸停止,医生宣布卢某1死亡。6.王仲稳(金屯镇卫生院急诊科大夫)证实:2016年1月5日上午8时57分许,接到济宁市“120”调度中心指派后,我和护士于9时6分到达现场,看到一男子呈俯卧位趴在大路上,头部朝东偏北方向,脚部朝西偏南方向,头部有一处很严重的外伤,伤口流出很多血。我发现该男子已无生命迹象,对其进行急救未能抢救回来。经了解,死者是后卢楼村村民卢某1。7.卢某5证实:2016年1月5日上午8点多,我接到父亲卢留军的电话,卢留军说他把卢东记(卢某1的小名)砍的不轻。上午9时许,我接到金乡县胡集镇黄堆集村我对象姐姐史小花的电话,说我父亲在她家中。接着我父亲接过电话说让我去接其投案。我和我大爷卢某7、叔伯叔叔卢某8、卢某6一起去黄堆集村将我父亲送至金屯派出所投案。8.卢某6证实:2016年1月5日上午9时许,卢某4和我通电话说卢留军把卢某1砍了,后来听卢留军的女儿停停说卢留军在金乡县胡集镇黄堆集的亲戚家里,我和卢某8、卢某7、停停一起去接卢留军到金屯派出所投案。9.卢某7证实:2016年1月5日上午9时许,卢某4给我打电话说卢留军把东记(卢某1的小名)打死了。我回到金屯镇后卢楼村后和卢某8、卢某6开车去金乡县胡集镇黄堆集村找到卢留军并将其带至金屯派出所投案。卢留军在其妻子去世后找了一贵州籍女子共同生活,大约六、七年前,卢留军说卢某1和此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卢留军就经常骂卢某1。四、五年前,卢留军将此贵州籍女子撵走,也因为这个事经常骂卢某1。前年,卢某1让我从中间处理一下。卢留军曾说他找此女子共同生活花了2800元钱,要是卢某1给其3000元钱这个事就算完了。卢某1拿出3000元钱交给我和卢某8、卢某9,我们将钱转交给卢留军。卢留军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没和卢某1闹,过后又开始和卢某1闹,我还因为这个事批评过卢留军。10.卢某8证实:2016年1月5日上午9时30分许,卢某4和我通电话说卢留军把卢某1砍了,后来听卢留军的女儿停停说卢留军在金乡县胡集镇黄堆集的亲戚家里,我和卢某6、卢某7、停停一起去接卢留军到金屯派出所投案。卢留军觉得与其同居的贵州籍女子和卢某1相好,就和卢某1生气、争吵,后来卢留军将此女子撵走,从此以后经常和卢某1吵架,还打过架。我曾参与调解卢留军和卢某1的矛盾。2014年春天,卢某1给我打电话希望我从中调解一下,卢某1愿意出3000元钱给卢留军,这个事就算过去了。我和卢某7、卢某9一起找到卢留军,卢留军答应并且收下了3000元钱。半年以后,卢留军又和卢某1闹起来了,卢留军喝点酒就和卢某1闹。11.卢某9(后卢楼村村民)证实:2016年1月5日上午8点多,我从家中出门后看到同村张秋莲,她让我拨打“120”急救电话,我打完后走到村东西大街向西一拐,看见卢某1趴在东西大街中间靠南的路边,卢某1后脑勺有一刀口,腿上、脚脖上也有刀口,都流着血。“120”急救车赶到后,医护人员对卢某1进行抢救,后确认人已死亡。卢留军曾说与其同居的贵州籍女子和卢某1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妇女走后,卢留军和卢某1经常吵架。前年,卢某1找到我和卢某7、卢某8调解过这个事,卢某1拿出3000元钱给卢留军。调解完后两人有一段时间没再闹,后来两个人又闹起来了。12.王某(金乡县胡集镇黄西村村民)证实:我是卢留军女儿卢某5的大姑姐的婆婆,2016年1月5日9时许,我在我家附近遇到了卢某5的爸爸,其左手包着卫生纸,说和别人生气来。过了大约半小时,停停和其他家人来到我家把停停爸爸接走了,说是回去投案。(二)勘验、检查笔录1.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出具的K3708290000002016010024号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图)记载,现场位于嘉祥县金屯镇后卢楼村卢某1家北侧的东西大街上。卢某1家临东西大街朝北开有一小门,靠卢某1家北墙外侧是一绿化带,绿化带北是一排水沟,沟北为东西大街,排水沟北有一水泥梁,梁北33厘米、梁东头向西100厘米的路面上有一男性尸体,头东北脚西面仰卧位,尸体头部盖有一被单及隔离衣,掀开后可见尸体面部有大量血迹,尸体头部下方地面上、左臂东侧地面上、左脚东南有血泊(提取送检),尸体左臂东侧有迸溅血迹,现场散落四块不规则砖块(提取送检)。卢某1家东临的卢某10增家北侧绿化带东北角的一块花砖缺失,该处北侧的排水沟内发现半块花砖,现场提取的四块不规则的花砖对合后可形成半块花砖。当庭出示拍摄的现场照片,卢留军辨认后确认是其作案现场。2.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出具的K3708290000002016010016号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图)记载,现场位于金乡县胡集镇后史屯村西南方向一东西路上,路面上偏南侧停有一浅黄色宝悦牌电动三轮车,头东尾西,带有一车厢,车厢内前端有一把砍刀、一把瓦刀。瓦刀全长34厘米,宽8厘米,刀刃长18厘米,刀面上有疑似血迹(提取送检)。当庭出示拍摄的现场照片,卢留军辨认后确认是其抛弃物证现场。(三)鉴定意见1.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出具的(嘉)公(刑)鉴(尸)字[2016]00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死者头部有多处挫裂创及两处头皮裂创,局部创口内有脑组织外溢,左侧顶枕部凹陷多发粉碎性骨折,前后向右侧顶部、额部及左侧颅底骨折,颅前凹骨折,左侧额颞叶前下部硬膜外有少量凝血块,双侧大小脑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大脑顶部后方及大脑内侧脑组织挫裂伤,局部脑组织挫碎缺失,左侧顶枕部及右颞叶中部局部脑组织浅表挫伤,左侧小脑底部脑组织挫裂伤,面部多处表皮擦挫伤及皮内下出血,双侧瞳孔不等大,胸腹腔内各脏器贫血,左右小腿皮肤裂创,深达皮下组织及肌肉、局部肌肉、血管断裂,胫腓骨骨折。据其各部位的损伤特征分析认为头部挫裂创、头皮内下出血及颅骨骨折符合具有一定棱角及平面的钝性物体多次猛烈打击所致,面部表皮擦挫伤及皮内下出血,左上臂的表皮擦伤及皮下淤血,符合钝性物体作用所致,头皮裂创及双小腿皮肤裂创,均边缘整齐,符合锐器砍切所致。鉴定意见是卢某1系钝器打击及锐器砍切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济)公(刑)鉴(DNA)字[2016]1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记载,送检的现场瓦刀上红色斑迹、现场卢某1尸体左臂东侧地面上血、现场卢某1尸体头部下方地面上血、现场卢某1尸体左脚东南部地面上血、现场卢某1家东西大街的小门东边向北390厘米处路面砖块上红色斑迹、现场卢某1家北侧排水沟北边沿向北55厘米卢某1家临东西大街的小门西边沿向西256厘米处路面上的砖块上红色斑迹、卢留军右鞋内侧红色斑迹检出人血,支持为卢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卢留军手套内卫生纸上红色斑迹、卢留军左手拇指指甲血迹、卢留军左手背血迹、现场卢某1家临东西大街的小门西边沿向西397厘米的砖块上红色斑迹、卢留军上衣左袖口上红色斑迹、卢留军裤子右裤腿处红色斑迹检出人血,支持为卢留军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出具的嘉公(刑)鉴(伤检)字[2016]00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载,伤者卢留军的左手多处条状表皮擦伤,局部片状皮下淤血,其损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所致,鉴定意见是卢留军的损伤属轻微伤。(四)物证原审当庭出示扣押在案的铁把瓦刀一把,砍刀一把,砖块三块,棕色上衣一件、黑色裤子一条、黑色布鞋一双,经卢留军辨认后,确认带血的砖块和铁把瓦刀是其砸击、砍击卢某1时所使用,衣服和鞋是其作案时所穿的衣物。(五)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记载了卢留军和卢某1的身份情况,证明卢留军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单、“110”接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抓获经过记载,2016年1月5日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到达案发现场,经调查确定后卢楼村村民卢留军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卢留军进行抓捕。同日10时许,卢留军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3.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记载,卢留军故意杀人一案案发后,金屯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案发现场,得知卢留军作案嫌疑较大,在查找卢留军的过程中民警接到卢留军亲属电话说卢留军在金乡县黄堆集一亲戚家中,会劝卢留军投案。民警遂等候卢留军投案,卢留军亲戚开车将卢留军带回和民警汇合后一起回到了派出所,卢留军进入该所办案区接受审讯。4.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记载,2016年1月5日,在嘉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讯问室内,办案民警发现卢留军的上衣、裤子以及鞋子上有红色斑点,疑似血迹,遂通知法医依法进行提取、送检。5.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记载,2014年5月30日上午,卢留军与卢某1及卢某1的父亲发生争执,双方打架,起因是卢留军怀疑与其同居的女子和卢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6月7日,双方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卢留军保证以后不再和卢某1发生矛盾。6.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保证书、询问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载,2015年8月8日14时30分许,卢留军殴打卢某1父亲致其轻微伤,卢留军称起因是卢某1将其对象拐跑。2015年8月13日,双方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卢留军保证不再和卢某1及其家人发生纠纷。7.结婚证及嘉祥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信息记载,1999年8月24日,卢留军与黄某登记结婚,经卢留军指认,结婚证照片中的女子为张某飞。证实张某飞借用他人身份信息与卢留军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节。(六)视听资料原审当庭播放被告人卢留军案发前后活动轨迹,证实卢留军回家取刀的情节,卢留军未提出异议。(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卢留军供述:妻子去世后,在1995年左右,我经人介绍和贵州籍女子张某飞同居。因为我曾看到卢某1偷看张某飞洗澡、怀疑卢某1曾帮助张某飞邮寄六千元钱和六床被子至张某飞贵州老家,所以认为卢某1与张某飞之间有不正当关系。2013年年底,张某飞从我家离开,从那时起,我见了卢某1就想骂卢某1出气。我曾找我大哥说找张某飞这个媳妇花了钱,只要卢某1给我钱我就不再纠缠此事,卢某1同意给我3000元钱并将钱交给我大哥、卢某8、卢某9三人,此三人将钱转交给我,双方未签订协议。后来我养的鱼和狗被人下药毒死了,我怀疑是卢某1下的药,所以有了杀死卢某1的念头。案发当天上午8时20分许,我骑电动三轮车从家里出来,看到卢某1在其房屋后面的东西街上与人聊天,就骂卢某1,卢某1听到后也骂我,并朝我走来。我当时就想着要砸死卢某1,我从路南的水沟边捡了一块垒花池的砖,把砖摔成了两半,拿了其中一半,朝卢某1走过去,两人厮打在一起。卢某1咬住我左手的虎口处,我用右手里的砖砸了卢某1的后脑勺两下,卢某1慢慢的趴在了地上,当时卢某1还不松口,我又用砖砸了卢某1头部两下,卢某1才松了口。我看到卢某1趴在地上不动了,就骑电动三轮车从家中拿了两把刀,返回案发现场,用其中一把铁把瓦刀朝卢某1的后脑勺处砍了两下,朝其手腕、脚脖处也砍了数刀。砍卢某1的刀刀把长约二十厘米,刀面长二十多厘米,宽十多厘米,单刃。砍完卢某1之后,我骑电动三轮车朝金乡县胡集镇史屯去了,想着见我女儿卢某5一面。我将电动三轮车停在了史屯村一东西街上,当时不想活了,继续向西走,走到一个村里,卢某5跟我通电话劝我投案,后来卢某5和我哥卢某7找到我并将我带至金屯派出所投案。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留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卢留军持砖块、瓦刀多次砸砍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在家人陪同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留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卢留军限制减刑。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被告人卢留军以“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愿意赔偿,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卢留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卢留军的上诉理由相同。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卢留军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卢留军认为被害人卢某1与张某飞之前存在不正当关系只是出于怀疑,无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实,故所提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卢留军及其辩护人所提“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愿意赔偿,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卢留军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充分考虑到卢留军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宽处罚,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量刑适当;上诉人卢留军虽有赔偿意愿,但并未实际赔偿,亦不能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故所提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卢留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卢留军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上诉人卢留军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留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卢留军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郑清华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兆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