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啟松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啟松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4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啟松,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巫溪县。2015年10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啟松犯抢夺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啟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陈啟松在本市渝中区中山三路联通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查看价值共计3543元的一部vivoX9i型手机和一部oppoR9sk型手机,后一边作出手机拍照等动作一边向营业厅门口移动,公然夺取该两部手机逃逸。销赃后获赃款2400元。2017年2月1日,被告人陈啟松被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啟松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啟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材料、余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监控视频和截图、价格鉴定结论、前科证明材料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啟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啟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啟松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二、被告人陈啟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渝中区中山三路联通营业厅三千五百四十三元。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至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