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肖石国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70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石国,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石国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剑飞出庭支持公诉,肖石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肖石国提供其本人照片及个人身份信息,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让他人为其伪造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2017年1月10日上午,肖石国持该伪造的驾驶证驾驶粤T×××××号小货车至中山市博爱二路与岐关西路交汇路口沙岗桥底时,被执勤的交警人员查获,并当场被缴获上述伪造的驾驶证。归案后,肖石国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肖石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查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协查函、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业务查询单,审讯录像,被告人肖石国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石国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肖石国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肖石国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石国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区燕莉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妙柱沈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