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余汉林与穆翠珍、杜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汉林,穆翠珍,杜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479号原告:余汉林,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穆翠珍,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杜娟,女,1990年1月7日出生,现住唐山路北区。余汉林与穆翠珍、杜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余汉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汉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98元,减半收取6049元,由余汉林负担。审判员 薛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