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升洋与承德天通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升洋,承德天通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220号原告:李升洋。被告:承德天通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程。原告李升洋与被告承德天通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升洋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升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升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00元,由原告李升洋负担。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海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