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庆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将军西大道648号。法定代表人:吴文林。被执行人欧阳庆文,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欧阳庆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阳庆文向申请执行人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3575.64元及计算至2016年11月18日止的利息180956.09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315元和执行费409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欧阳庆文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至今尚欠283943.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2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律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尚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