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程格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格,徐林芳,傅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财保25号申请人:程格,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徐林芳,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傅蓉,女,汉族,居民。申请人程格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徐林芳名下坐落于华容县城关镇李家湖村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00×××15号、华国用(2013)第0×××号房屋一套。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华容县马鞍新区人民北路、面积为162.91平方米的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00×××76号房产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年底,被申请人徐林芳因资金紧张,向申请人程格借款现金人民币2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6年9月14日,经申请人程格催讨,被申请人徐林芳将之前本息进行结算后,重新向申请人程格出具26万元借条一张。此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徐林芳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本息。被申请人徐林芳与傅蓉系夫妻关系。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徐林芳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避免被申请人隐匿或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林芳名下坐落于华容县城关镇李家湖村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00×××15号、华国用(2013)第0×××号的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程格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王义军审 判 员  陈小明人民陪审员  肖兵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