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文与被执行人沈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文,沈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75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文,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沈长福,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玉文与被执行人沈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182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7月19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文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长福于2017年5月16日交付申请执行人李玉文全部案件款20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1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增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