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袁炬胜与周树胜、辽宁华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炬胜,周树胜,辽宁华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抚顺市华誉岩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313号原告:袁炬胜,男,1976年生。被告:周树胜,男,1969年生。被告:辽宁华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抚顺市华誉岩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振宏,系总经理。原告袁炬胜诉被告周树胜、辽宁华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袁炬胜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炬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袁炬胜负担。审判员 全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初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