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8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程艳与徐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艳,徐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393号原告程艳,女,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星华,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系原告程艳的配偶。被告徐小平,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艳诉被告徐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原告程艳负担。审 判 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汪细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