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4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4042王小磊与无锡红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磊,无锡红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4042号原告:王小磊,女,198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无锡红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31号。法定代表人:戴敏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小磊与被告无锡红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小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小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小磊负担。审判员 傅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