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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密山市密山镇长海土方挖掘装卸队申请执行中国已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宏磊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隋长东、胡耀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密山镇长海土方挖运装卸队,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宏磊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隋长东,胡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密山镇长海土方挖运装卸队,住所地密山市。负责人:哈长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华,系密山市密山镇长海土方挖运装卸队法律顾问。被执行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宏磊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法定代表人:朱火昌,经理。被执行人:隋长东,男,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胡耀斌,男,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本院在执行密山市密山镇长海土方挖运装卸队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宏磊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隋长东、胡耀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现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密山镇长海土方挖运装卸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82执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默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