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姚大永与陈桂芝、胡香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大永,陈桂芝,胡香云,仝辉,朱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2115号原告:姚大永,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陈桂芝,男,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男,住睢宁县。系睢宁县树人高级中学推荐。被告:胡香云,女,196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仝辉,男,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朱愚,男,1950年5月6日生,住睢宁县,余项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姚大永诉被告陈桂芝、胡香云、仝辉、朱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桂芝、胡香云、仝辉、朱愚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大永撤回对被告陈桂芝、胡香云、仝辉、朱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姚大永负担。审判员 梁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冉 微信公众号“”